關于實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龍政建筑[2012]11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1年12月30日印發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為了貫徹落實暫行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工合同備案的范圍:龍巖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二、我局委托龍巖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具體負責龍巖中心城市市屬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及監管工作。

各縣(市、區)建設局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并實施監管。

三、施工合同備案程序

(一)發包人應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前,將施工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備案。施工合同備案采用網上申報與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網上申報內容與書面申報內容不一致的,以書面申報為準)。發包人須先登陸《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上監管系統》(www.fjgczl.com)合同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施工合同數據,同時提供施工合同電子文檔(含預算軟件格式合同價電子文檔)。

(二)書面申報施工合同備案時,發包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網上申報表2份(由合同備案管理系統打印生成,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2、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同時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加蓋備案章后退還);

3、招標投標的工程,應提供投標報價簽署頁復印件、招標文件復印件及答疑會議紀要、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工程量清單核對與中標價格調整情況復印件各一份。

四、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齊合同備案資料后,并審核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中施工合同相關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按下列規定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

(一)符合施工合同備案規定的,施工合同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出具合同備案回執;

(二)不符合施工合同備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改正;在當事人改正后方可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

五、施工合同備案內容。施工合同應當采用國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閩建財[2007]157號、龍政建筑[2011]1號文及龍政建筑[2011]15號文的有關規定明確下列內容:

(一)合同的訂立是否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合同價款與中標價是否一致;

(二)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環境保護費、優質工程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檢測費、規費、稅金等不可競爭費用;

(三)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時間,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和支付方式,竣工結算的報送與核對時限、支付時間,保修款的比例與支付時間;

(四)合同必須約定風險承包的范圍、風險系數以及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時間,支付的比例與使用計劃

;

(六)施工工期及提前獎勵、拖延懲罰辦法。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建設局與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做好銜接工作。

七、未盡事宜按閩建筑[2011]42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建筑[2011]42號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建筑[2011]42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省廳組織制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該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合同備案管理系統將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上線運行,請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聯系電話:0591-87677773)做好銜接工作。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履行施工合同備案監督檢查職責。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合同備案實施監督和管理,明確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及監管機構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發包人應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前,將施工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備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時不再另行提供。雙方對已備案的施工合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的,應當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經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評優評先時業績認定和解決合同爭議時的依據。

第四條 施工合同應當采用國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關規定明確下列內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環境保護費、優質工程增加費、大型機械設備檢測費、規費、稅金等不可競爭費用;

(二)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時間,工程變更價款的調整方式、支付時間,竣工結算的報送與核對時限、支付時間,保修款的比例與支付時間;

(三)風險承包范圍、風險系數(或風險金額)、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辦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時間、比例與使用計劃;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獎勵、拖延懲罰辦法。

第五條 施工合同備案采用網上申報與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網上申報通過《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上監管系統》(www.fjgczl.com)的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子系統(簡稱“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下同)進行。網上申報內容與書面申報內容不一致的,以書面申報為準。

第六條 書面申報施工合同備案時,發包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應加蓋發包人公章,并同時提供原件核對,下同)。

(一)網上申報表3份(由合同備案管理系統打印生成,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同時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蓋備案章后退還)。

招標發包的工程,還應當提供投標報價簽署頁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工程量清單核對與中標價格調整情況復印件各1份;

直接發包的工程,還應當提交施工合同價簽署頁復印件1份,施工合同價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簽字并加蓋注冊執業(從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

第七條 施工合同備案程序

(一)在網上申報質量安全監督的同時,發包人登陸合同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施工合同數據,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合同雙方當事人、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時提供施工合同電子文檔(含預算軟件格式合同價電子文檔);

(二)發包人按照第六條規定提交施工合同備案書面材料。備案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受理時應當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和騎縫印,出具受理回執;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時一次性告知;

(三)備案施工合同材料檔案應保存至工程價款結清后一年。

第八條 施工合同備案之日起,承包人應當每月在合同備案管理系統上填報工程的施工進度、工程變更、補充協議、工程價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與使用、竣工結算送審金額、審核金額與支付情況等施工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訂立與履行情況。

發包人、監理單位可登陸系統查看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如對承包人填報的施工合同履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合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并按規定記錄不良行為。

(一)發包人將工程肢解發包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未規定備案的;

(四)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五)承發包雙方另行簽訂背離經備案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他協議的;

(六)未按第四條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網上申報數據與備案施工合同書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未按施工合同約定執行的;

(九)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十)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十二)項目部組成人員與擬進場施工機械設備不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及有關人員發生變動但未備案的;

(十三)任意壓縮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違背合同備案管理行為的。

第十條 建立施工合同備案、履約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合同備案情況監督檢查制度,適時通報施工合同監督檢查情況,對施工合同雙方履約情況進行評價,作為企業動態監管的依據。

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反第九條第一款(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行為的,應登陸合同備案系統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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